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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教育委员会机关效能建设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委机关行政行为,更好地为全区的教育发展做好服务,根据《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教委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委机关、相关直属单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教委机关各科室和全体工作人员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严格执行本规定,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 政务公开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政务公开,是指教委机关及各科室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办法,将本单位管理的行政事项向社会或本单位工作人员公开。

第五条 政务公开应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政务公开以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为前提条件。

第六条 政务公开内容:教委及机关各科室的职责权限、办事依据、办事条件(标准)、办事程序、办事时限、服务承诺、办事结果、监督制约办法等事项。

第七条 政务公开采取设立政务公开栏和在网络上公开的形式。

第三章 服务承诺制度

第八条 教委机关工作人员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文明办公,秉公办事,热情服务,树立"高效、务实"的机关形象。

第九条 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指南,承诺限时办结各类审批事项。

第四章 岗位目标责任制

第十条 各科室要把科室职责分解到各个工作岗位,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 实行挂牌和持证上岗制度。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在办公位置统一放置本人照片、姓名及职务标示牌,统一佩戴有本人照片、部门名称、职务及姓名的胸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 第五章 首问责任制

第十二条 接受来教委办事的人员询问的第一位机关工作人员即是首问责任人。

第十三条 首问责任人要热情回答询问,礼貌待人,自己能办的事应尽快办理,不能办或不能马上办理的,应负责告知询问人到有关科室办理。并将其带到负责办理的科室或指明科室具体位置。

第十四条 对来单位申报项目、反映情况、来访的人员,承办人应认真负责的听取、记录情况,说明办事程序,认真办理。办理事项不属于教委职责范围的,承办人要耐心解释。属重大紧急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主要领导报告。

第十五条 对首问责任人未能切实履行好首问责任,或态度冷淡,无故回避的,给予批评教育,因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相关科室和工作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AB岗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AB岗工作制度是指在工作日内,A岗责任人因各种事由不在岗,B岗责任人应自动顶岗,及时办理根据工作性质可以及时办理的一般性事务和紧急公务的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机关各科室在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完善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在相近岗位之间实行AB岗工作制度,落实A岗责任人、B岗责任人,明确相应职责。

第十八条 A岗责任人因休假、学习、公出等原因离岗时,必须提前向B岗责任人做好工作交代;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交代的,B岗责任人应当主动顶岗;B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同时做好本岗和A岗主要工作,并兼有A岗的职责权利,对执行A岗工作结果付有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对A岗、B岗责任人未能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因推诿、扯皮等造成工作失误的,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二十条 本单位各科室工作人员对到教委机关办理审核、许可或其它业务事项的人员,如携带的材料或手续不完整,承办的工作人员要当场一次性告知须补交的材料或补办的手续,办理的程序、办结的时限,做好业务指导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各科室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由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不能办理的原因和法规、文件依据。

第二十二条 未做到一次性告知而受到服务对象投诉或造成工作失误的,相应工作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章 办事限时办结制度

第二十三条 教委机关办理各项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有规定办结时限的,从其规定。

(二)上级机关和局领导批办件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批办时限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上级机关向下行文需要转发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区级有关单位送教委会签、会稿的文件,如无不同意见,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二十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对管理相对人的办事请求超时限办结,在规定时限内又没有提出意见的,应当视为同意,并予以补办手续。 因工作人员未能在规定时限办结、或超时限办结且未说明告知,致使服务对象误认为办理科室同意,造成不良后果的,办理科室和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章 否定报备制度

第二十五条 教委机关工作人员在受理行政事务时,对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不能予以办理或因其他事由不能办理的,实行备案制度。

第二十六条 因上述原因不能办理的,经办人员必须填写《否定报备情况表》,《否定报备情况表》要具备下列内容:(1)服务对象的单位、姓名及联系电话;(2)承办科室及承办人姓名;(3)被否定事项基本情况及原因等。属科室领导审批范围的,报科室领导审批;属教委领导审批范围的,报教委领导审批。经领导审批确定不能办理的,应及时予以答复,并耐心作好解释工作。

第十章 失职追究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在处理公务活动中,因人为原因造成行为失职,构成违法违纪,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纪律责任;尚未构成违法违纪,但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对办理相关人员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一章 部门工作月报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机关内部实行工作月报制度。

第二十九条 各科室在每月的28日前,将本科室当月工作完成情况及下月工作要点,以书面形式交教委办公室统一汇总,教委办公室及时下发《教育每月快报》和《教育每月要点》。

第三十条 科室工作月报必须坚持求真务实,突出重点,杜绝形式主义。

第三十一条 各科室负责人为实行月报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科室的月报工作负责。

第十二章 重点工作督查制

第三十二条 教委机关内部实行重点工作督查制度。

第三十三条 督查范围主要是教委全局性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上级领导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教委所承担的折子工程和拟办实事。

第三十四条 要求相关科室根据上级教育部门和区委、区政府及教委的重点督查内容和时间认真、及时办理,因人为原因造成工作延误、失误的,相应工作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 重点工作督查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对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十三章 效绩考评

第三十六条 年底对教委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德、能、勤、绩的考核,通过民主评议和现实工作表现,给予优秀、称职、不称的评定。

第三十七条 对效绩考评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向教委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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