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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就是要整合机关管理资源,优化机关管理要素,规范机关管理行为,改善机关运作方式,切实解决机关效能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使广大机关干部在履行职责和改革创新上有新突破,在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上有新改进,在人民群众对机关工作的满意度上有新提高,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两大转型,即一是使干部机关作风向公仆型转变,力争思想上有明显提高。二是使干部工作效率向效能型转变,力争作风上有明显转变。紧紧围绕“四查四促”,即查执行梗阻,促政令畅通;查办事拖拉,促优质高效;查作风漂浮,促求真务实;查因循守旧,促开拓创新,落实六个方面工作措施,切实解决机关效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要加强学习教育,提高思想素质。
二要建立相关制度,规范机关行为。
着重建立和完善以下五项制度,即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期办结制、岗位责任制、一线工作制。
三要深化政务公开,打造信用政府。
政务公开的质量,决定了政务公开的成效,事关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要把提高政务公开工作质量作为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着重在建立健全五项制度上下功夫:一是责任制度。要把政务公开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机关效能建设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二是审议制度。主要把握好公开内容产生过程中是否公正、合理,公开事项决策过程是否民主、科学,公开的结果是否真实、可信等三个方面。重点要审议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三是评议制度。要定期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效能建设监督员、社会各界人士,对各部门各单位政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进行评议,发现问题及时通报,促进整改。四是反馈制度。要设立政务公开意见箱,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并采取设立“回音壁”、“落实与反馈”栏目等形式向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反馈。五是备案制度,对政务公开内容,各部门各单位应报政府会计服务中心备案。
在抓好政务公开五项制度落实的同时,还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在公开的内容方面,不能只停留在便民服务的层次上,要突出群众关注、容易产生腐败、导致影响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事项,特别是围绕和抓住“人、权、钱”这些重点问题进行公开,并从注重事后公开向决策前公开和实施过程中公开拓展。二是在公开的形式方面,要大力推行“点题公开”,群众想知道什么,我们就公开什么。三是在公开的时间方面,要求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四是在公开的监督方面,要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成立审议小组,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内容审核制度,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和有效性要接受群众的评议。五是在公开的责任追究方面,要加强监督检查,组织效能建设监督员深入干部群众访谈,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褒奖先进,推广做法。对拒不推行政务公开或在政务公开中弄虚作假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四要设立投诉信箱,强化效能监督。
机关效能建设成效如何,工作局面有没有打开,最直接地体现在投诉事件的多少上。因此,要设立专门投诉信箱,倾听民声,理解民意,排除民忧,化解民怨,给老百姓一个说话的地方,并坚持“有诉必理、有理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做到敢于碰硬,快速反应,件件有结果,树立监督权威,把对机关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不高和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等问题的投诉作为受理重点,下大力气解决经济发展软环境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五要简化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转变政府职能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效能建设的一个重点。要创新审批制度,改革审批方式,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一个部门能办结的事,不要拉开战线,一个部门不能办结的事,各部门要协作,加快办理速度,提高工作效率。要建立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制定出管理细则和标准,明确审批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并实施相关的责任追究。要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开展提高行政效率优化投资软环境承诺活动,树立“人人是投资环境、事事与投资环境有关”的意识,争创一流的形象、一流的服务、一流的效率,切实提高行政效率,优化投资发展环境。
六要建立考评制度,严格责任追究。
要实行绩效考评制,采取组织考评和社会各界评估相结合的形式,对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建设情况和成效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与每月补贴和年终奖金挂钩。要通过建立以工作实绩为核心的考评机制,促进机关工作人员转变作风,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质量和水平。要建立机关工作人员日常工作绩效考评制度,进一步强化对机关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力度,要积极探索建立机关单位绩效考评体系,使考评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要抓好配套制度建设、加大考评结果的使用力度,切实把考评结果作为机关干部年度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形成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同时,要实行失职追究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情节轻微者,给予告诫或诫勉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严格追究失职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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